当前位置:首页>>最新公告

鹤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鹤岗市

中小学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行为

处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
 

各县、区教育局,各中小学校、直属各单位:

  现将《鹤岗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印发给你们,请迅速传达到全体教职员工,并以此为契机,开展一次加强师德建设、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。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《办法》的学习和实施,各学校和县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,落实好受理举报、查处本学校、本县(区)在职教师乱办班、乱补课行为的有关措施。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在职教师乱办班、乱补课的治理力度,做到有报必查、速查速办,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,以有效净化教育环境,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,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
  各单位请将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务于2008年1月11日下午4:00前报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。届时将同此文一并在鹤岗日报上公布。

 

 

 

二○○八年一月十一日

 

 

 

鹤岗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

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

 

  第一条,为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,减轻学生负担,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》、省纪委省监察厅《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》、省人事厅省教育厅《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聘任办法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,全市中小学校(含局属各单位)在职教职工组织、参与以敛财为目的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,或到他人非法举办的文化补习机构讲课,学生累计4人以上(含4人)的,除退还违纪款项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:

(一)学生4人至10人的,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,取消一年内评优、晋级和评定职称资格。

(二)学生11人至20人的,当年及下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,取消两年内评优、晋级和评定职称资格。

(三)学生21人至30人的,解除教师聘任合同三年(尚未实行聘任制学校的教师在人事制度改革时三年内不予聘任),其间其它学校不得聘用;三年后降低一级职称聘用。

(四)学生31人以上,或在补习班讲授新课,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,解除教师聘任合同,永不聘用。

  第三条,在职教师向社会办的各级各类辅导班、兴趣班、文化课补习班等介绍学生的,除退还违纪款项外,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两个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等级,取消一至两年内评优、晋级和评定职称资格;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,解除教师聘任合同三年(尚未实行聘任制学校的教师在人事制度改革时三年内不予聘任),其间其它学校不得聘用,三年后降低一级职称聘用;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,解除教师聘用合同,永不聘用。

  第四条,被查实参与乱办班、乱补课的教师,撤销其各种荣誉称号,取消其相应待遇;招收学生在20人以下,是教学能手、教学骨干、学科带头人的,除撤销其称号、取消其相应待遇外,由市教育局安排到边远薄弱学校支教三年以上;不服从安排的,解除教师聘任合同。

  第五条,坚持谁主管、谁负责原则,对在职教师乱办班、乱补课等违纪行为,由教师所属学校和市、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处。各中小学校和市、县(区)教育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,落实受理举报、查处违纪行为事宜。

  第六条,发生在职教师乱办班、乱补课行为并被市教育局查处的,市教育局将对违纪教师所属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;由于学校工作不力造成在职教师乱办班、乱补课现象严重,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,按干部管理权限,严肃追究(或建议其主管部门严肃追究)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  第七条,除依照省、市相关规定可安排适当补课的年级外,中小学校凡在校内组织学生补课的,该学校两年内不准评先进、不准申报规范化学校;是先进学校的取消荣誉称号,是规范化学校的予以撤销;按干部管理权限,给予(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)主要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
  第八条,对在职教师乱办班、乱补课行为,一经查实,立即作出处理。

  第九条,本办法由鹤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条,本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,接受公众监督。

  第十一条,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如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主题词:教师管理处分办法通知

鹤岗市教育局办公室2008年1月11日印发

录入:王开龙校对:候永峰共印100份。

 


绥滨县教育局主办 绥滨县电教馆承办 
  管理员:清风 Email:sbxjy@163.com QQ:26443818